(2017)豫0482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会义与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义,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王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义,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邢碧卫,又名程艳,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邢碧卫,经理。被执行人王胜民,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王会义与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04执他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王会义申请执行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王胜民一案[(2017)豫0482执1130号]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