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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卢惠玲、侯锡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97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盛景园三期A3栋首层1卡之4至7、二层1卡之4至7、三层1卡之2至5、四层1卡、五层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72980513。主要负责人:温凯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芦生,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惠玲,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侯锡滔,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卢惠玲、侯锡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卢惠玲、侯锡滔已还清所有款项为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惠玲、侯锡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惠玲、侯锡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卢惠玲、侯锡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78元,减半收取为413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