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颜书兰王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颜书兰,王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员工。被告:颜书兰,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文斌,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颜书兰、王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79元,减半收取计238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犹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