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卞寿朋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卞寿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3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305号。法定代表人陈化,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中林,金湖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仁,金湖县卫生监督所科长。被执行人卞寿朋。金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卞寿朋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卞寿朋现已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苏建审判员 王文昌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