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苗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苗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苗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71000元,并支付借款60万元从2016年4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29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机场路东一层1号的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102947),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