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道生与李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道生,李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396号原告:田道生,男,住惠民县。被告:李猛,男,成年,住惠民县。原告田道生与被告李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田道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道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道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道生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