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西文与被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文,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张西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西文与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西文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81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将本案全部案款5481元缴付本院,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张西文,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