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384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2日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