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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384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2日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