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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军与天全县友创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天全县友创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6日,住芦山县。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多功乡。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825民初6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天全县友创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系列执行案件,目前该公司无履行能力,下一步将处理该公司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执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