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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龙曙明与张晓林、贺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曙明,张晓林,贺元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537号原告:龙曙明,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张晓林,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贺元莲,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原告龙曙明与被告张晓林、贺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同日,原告以通过私人关系找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龙曙明负担。审判员  彭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方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