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龙曙明与张晓林、贺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曙明,张晓林,贺元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537号原告:龙曙明,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张晓林,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贺元莲,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原告龙曙明与被告张晓林、贺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同日,原告以通过私人关系找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龙曙明负担。审判员 彭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方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