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水明执行决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583刑更3号罪犯徐水明,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昆山市。2015年2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4)昆刑初字第101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徐水明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罪犯徐水明患有XXX,需进行维持性血透治疗,不宜收监执行。201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5)昆刑执字第0003号决定对罪犯徐水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并交付昆山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昆山市司法局以罪犯徐水明患有XXX,仍需治疗为由,建议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2016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3刑更8号决定对罪犯徐水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并交付昆山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2017年3月,昆山市司法局以罪犯徐水明仍需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建议继续对罪犯徐水明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徐水明患XXX,需进行维持性血透治疗,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徐水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