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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与曹旭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曹旭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382号原告: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66号。主要负责人:卢菊华,该经营部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勇,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曹旭春,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曹旭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东台市富华水产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