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彪与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34号张彪,男性,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天全县。高海燕,女性,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张彪与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唯一住房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匡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