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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一,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高中文化,系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二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26号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某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7年1月份抚养费5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81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林代理审判员  张贇代理审判员  高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