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革南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革南,于鹏飞,刘波,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苏革南,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于鹏飞,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刘波,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钱辉,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革南与被执行人于鹏飞、刘波、钱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6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革南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鹏飞、刘波、钱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苏革南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鹏飞、刘波、钱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