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363号原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钦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丽芳,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中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俞德渊书 记 员 薛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