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国早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8号罪犯李国早,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国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国早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5.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早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早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