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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生于1997年5月10日,汉族,中专文化,厨师,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被害人岳某甲由南部县伏虎镇向伏虎镇书房垭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江庙村一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驶出道路右侧路面,造成岳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岳某甲因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岳某甲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交警队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尸检)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高某、张某某、孙某某、岳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及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操作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任思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