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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王香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王香同,巩新亮,巩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汇泉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行长。被执行人:王香同,女,生于1971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巩新亮,男,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巩小雨,男,生于1990年6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香同、巩新亮、巩小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巩小雨名下有鲁A×××××五菱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巩新亮名下有鲁A×××××汽车一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王香同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未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 卫 东执行员 石 俊 东执行员 欧阳兆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