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芹换与朱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芹换,朱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芹换,女,1969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茂华,男,1978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芹换与被执行人朱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茂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芹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2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恢复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即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1日前付50000元,2019年10月11日前付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子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