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岳仍虎岳某、马秀苹马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岳仍虎,马秀苹,王佳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2民初3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晨观,山西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仍虎,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泉乡东贾庄村人,住应县塔前街“岳士木雕”门市。被告马秀苹,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系被告岳仍虎妻子。被告王佳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人,住应县颐塔街二道巷16号(韩式服装门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诉被告岳仍虎、马秀苹、王佳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仍虎、马秀苹、王佳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1日,被告岳仍虎因用于设备检修及购进设备需求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当日,原告与被告岳仍虎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1日,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2015年8月11日,被告王佳文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各种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岳仍虎却在合同履行时违约,没有如期足额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岳仍虎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尚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本金和利息。作为担保人,被告王佳文也拒绝替被告岳仍虎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岳仍虎支付了借款,被告岳仍虎未能清偿其借款本息,被告马秀苹、王佳文也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侵犯了原告合法债权,其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岳仍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5479.18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逾期罚息(产生的利息、罚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系统实际发生为准,直至执行完毕)。二、被告马秀苹、王佳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岳仍虎、马秀苹系夫妻关系。被告岳仍虎、马秀苹因设备检修及购进设备需要资金,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200000元,期限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年利率14.58%。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8月11日发放了贷款。同时,被告王佳文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来确保岳仍虎、马秀苹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现被告岳仍虎、马秀苹仍欠原告本金165479.18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借据、放款单、还款计划表及还款流水详情信息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岳仍虎、马秀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岳仍虎、马秀苹应当按合同履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被告王佳文又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岳仍虎、马秀苹借款作担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仍虎、马秀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65479.18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至本判决实际执行之日止相应的利息与罚息。被告王佳文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