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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宗贤英、宗贤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宗贤英,宗贤运,王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039号原告:张爱华,女,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贤英,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宗贤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春建,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张爱华与被告宗贤英、宗贤运、王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