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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光国与钟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光国,钟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光国,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跃跃,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中,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格,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向光国因与被上诉人钟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光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向光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光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上诉人向光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向 亮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