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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沈粉转与周婷池、许家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粉转,周婷池,许家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沈粉转,女,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周婷池,女,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许家恒,男,1997年7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沈粉转与被执行人周婷池、许家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婷池、许家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粉转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粉转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