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长秀、王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财保57号申请人王长秀,男,193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申请人王有祥,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费县浩正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王长秀与被申请人王有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有祥驾驶的鲁Q×××××(鲁Q51**挂)重型普通货车于泗水县肇事车辆急救中心,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元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