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丰与詹银坤、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詹银坤,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7287号原告:李丰,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詹银坤,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王慧,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诉被告詹银坤、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丰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李丰负担。审 判 长 程 睿人民陪审员 周金伟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郎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