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90号申请人: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斌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富强,该公司董事长。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诉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769元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向我院写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