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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玉福与曹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福,曹钢,陈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臣,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钢。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红。上诉人刘玉福与被上诉人曹钢、陈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5)齐垦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15)齐垦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制作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早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日期,其后一审法院并未出具裁定更正,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5)齐垦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玉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滢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