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某诉罗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64号原告周某,女,1973年6月5日生,满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罗某,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周某诉被告罗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