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XX与赵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赵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初288号原告:刘XX,女,汉族。被告:赵X,男,汉族,。原告刘X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赵X离婚;2.婚生长女赵XX由刘XX抚养,赵X承担抚养费2000.00元/月至赵XX独立生活时止;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4.诉讼费由赵X承担。事实与理由:刘XX与赵X系自由恋爱,相处一年多,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11日生育长女赵XX,婚后,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之间不能互相谅解,久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半年多,无和好可能,故刘XX诉至法院,要求与赵X离婚。被告赵X辩称,赵X同意与刘XX离婚,赵X要求自行抚养赵XX。原告刘XX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一册。证明问题:刘XX与赵X的婚姻状况。赵X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X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刘XX与赵X于2008年12月10日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11日生育长女赵XX,目前二人处于分居状态,赵XX随刘XX生活。现刘XX诉至本院,要求与赵X离婚,并表示赵XX由其抚养,赵X每月给付赵XX抚养费2000.00元,至赵XX独立生活为止。赵X表示其同意离婚,但其要求自行抚养赵XX。庭审中,刘XX表示其与赵X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96000.00元,赵X表示该存款其取出后已全部支出完毕。刘XX表示其与赵X有夫妻共同债务40000.00元,赵X表示对该债务其并不知情。赵X表示夫妻共同债权为三笔(债务人为刘XX父亲7000.00元,债务人为刘XX弟弟3000.00元,债务人为刘XX姑姑3000.00元),刘XX表示上述三笔债权均已偿还。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刘XX要求离婚,赵X表示同意,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准予刘XX、赵X离婚。关于赵XX的抚养问题,考虑到赵XX与刘XX生活时间较长,且赵XX为女孩,从生活、生理等方面来说,刘XX更便于照顾,此外,也没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实刘XX目前的生活对赵XX身心健康的成长有不利的影响,因此,暂不宜改变赵XX的生活环境,目前赵XX由刘XX抚养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赵X每月给付赵XX500.00元抚养费较为合理。对于刘XX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96000.00元,赵X表示该存款其取出后已全部支出完毕,但赵X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该款以平均分配为宜。对于刘XX主张的债务40000.00元,赵X不认可;赵X主张三笔债权未偿还,刘XX表示已偿还。二人均未提交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刘XX与赵X离婚;二、婚生长女赵XX(2009年3月11日出生)由刘XX抚养;自2017年6月份起,赵X每月给付赵XX抚养费500.00元,2017年6月份的抚养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2017年7月份之后的抚养费,赵X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至赵XX独立生活时止;三、赵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XX夫妻共同存款48000.00元;四、驳回刘XX、赵X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XX、赵X各负担1/2。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审判员 郭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影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