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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王俊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王俊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5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法定代表人石亭峰,行长。被告王俊锋,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0日,住郑州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王俊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46元,减半收取38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