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21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晓伟,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通涛,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波、代理检察员杨功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吴晓伟、张通涛未出席庭审,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期间,因需对被告人王某执行逮捕,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借用李某乙、温某的居民身份证,冒用二人身份到某某银行昌邑市支行办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二张(卡号分别为51×××76、35×××77)。被告人王某取得信用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6月25日,李某乙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9868.82元逾期未还款,温某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5665.47元逾期未还款。2.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借用李某乙居民身份证,冒用其身份到某某某某银行昌邑支行办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被告人王某取得信用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6月20日,该卡透支本金49930.73元逾期未还款。3.2011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借用李某甲、单某的居民身份证,冒用二人身份到某某某某银行昌邑市支行办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二张(卡号分别为62×××14、62×××24)。被告人王某取得信用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6月20日,李某甲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42183.81元逾期未还款,单某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32987.91元逾期未还款。综上,被告人王某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5张,共透支本金140636.74元逾期未还款。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6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代其偿还银行本息共计167956.17元,其中:向李某乙名下卡号为62×××29的某某某某银行信用卡还款58022.63元,向李某甲名下卡号为62×××14的某某某某银行信用卡还款61405.63元,向单某名下卡号为62×××24的某某某某银行信用卡还款32987.91元;另将李某乙名下卡号为51×××76的某某银行信用卡欠款9870元、单某名下卡号为35×××77的某某银行信用卡欠款5670元预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及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信用卡,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申领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某某某某银行回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人侯某、卢某、周某、孙某、毕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单某、李某乙、温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所透支的本金已全部归还,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系自首、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积极偿还欠款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