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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龙以树与丁远祥、湖南有线汉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以树,丁远祥,湖南有线汉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906号原告:龙以树,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丁远祥,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翦林友,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有线汉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城东社区银水东路5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龙以树与被告丁远祥、湖南有线汉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龙以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以树以已与丁远祥、湖南有线汉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以树撤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龙以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胜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