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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淡某某与陕西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陕西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129号原告:淡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某某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某某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被告:陆某,男,汉族,现住江苏省雎宁县某某镇。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陕西某某律师���务所律师。原告淡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淡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武 鑫人民陪审员  袁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员耿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