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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秀英与被执行人花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英,花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英,女,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花伊,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关于朱秀英与花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秀英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5114.5元、诉讼费674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