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先强与姚水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强,姚水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322号原告:刘先强,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姚水平,女,侗族,约60岁,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刘先强与被告姚水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先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先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先强负担。审判员 姚 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勇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