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丛平、刘娅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丛平,刘娅丽,周某,苏宇航,吴涛,卢衍锦,李家权,胡川,刘忠渝,苏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丛平,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系本案被害人刘魏彬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娅丽,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刘魏彬母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宇航,男,199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弥勒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同上。系被告人苏宇航父亲。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同上。系被告人苏宇航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涛,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弥勒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衍锦,曾用名卢兵,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弥勒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权,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弥勒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川,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弥勒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忠渝,曾用名刘敏俊,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弥勒市。2016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弥勒市看守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宇航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吴涛、卢衍锦、刘忠渝、李家权、胡川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丛平、刘娅丽、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宇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卢衍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家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胡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忠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武士刀、镰刀、砍刀各一把,钢管二根予以没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丛平、刘娅丽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00元,由被告人苏宇航赔偿30000元(已付20000元,尚欠10000元);吴涛赔偿20000元;卢衍锦赔偿20000元(已付清);李家权赔偿15000元;胡川赔偿15000元;刘忠渝赔偿15000元(已付50000元)。各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超过赔偿部分不在连带赔偿责任内。由被告人苏宇航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某、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丛平、刘娅丽以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苏宇航、吴涛、卢衍锦、李家权、胡川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发现上诉人苏宇航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判决,应当发回一审法院一并审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崇良审判员 刘晋云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