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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江明、王江亮、王江伟、刘永安与刘建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江明,王江亮,王江伟,刘永安,刘建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明。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亮。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伟。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上诉人王江明、王江亮、王江伟、刘永安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江明、王江亮、王江伟、刘永安,被上诉人刘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承包人人口为六人,双方均承认合同所涉六人包含四上诉人,故四上诉人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物权人。本案中,刘建华与王福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清楚,应依法予以确认。由于刘建华与其前妻王福花在离婚时是否对承包土地已经进行分割的事实不清,而该财产的分割与否直接影响到本案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故应结合刘建华与王福花就承包土地分割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0630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江明、王江亮、王江伟、刘永安。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