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卓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文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卓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卓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滨江路西段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22545855G。法定代表人:曹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杰,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被告人杨文杰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文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卓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6万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渝一01执1211号。执行中查明,本院(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诉讼中没有查控到被告人杨文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查封决定书,对杨文杰妻子鄢兴瑜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55号48栋1-5-2号房屋予以查封,南岸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注明: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且有他人抵押。经本院多种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杨文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长期在监狱服刑,又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卓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一01执1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松执行员 徐红执行员 肖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