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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淮南市发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发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658号申请人:淮南市发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世纪阳光步行街3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张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奇,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08180839。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董事长。淮南市发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强公司)与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发强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中置业所有的淮南市中化国际城项目C1栋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2、223、224、225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发强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险单号码:6663830181820170000018)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发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淮南市中化国际城项目C1栋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2、223、224、225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