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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林丽珍、余央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珍,余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林丽珍,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央军,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充公路)。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629号林丽珍与余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丽珍尚有款项36939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1.50元、执行费454.08元。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