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严礼芬、徐忠民与田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礼芬,徐忠民,田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3500号申请执行人严礼芬,女,1962年1月3日生出,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徐忠民,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峻生、徐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执行人田国林,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严礼芬、徐忠民与田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3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国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田国林400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