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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伟军、XX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军,XX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军,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XX兰,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王伟军与被执行人XX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伟军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伟军借款772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XX兰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二都街14幢2号101室的房地产查封,但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债权金额107.15万元。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王伟军申请(2017)浙1123执4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