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某某县人,系原平市矿务局刘家梁煤矿工人。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市吉祥花园小区。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061436662610的中国银行山西天美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2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后被告人贾某某将该卡借予朋友段某某使用,段将该卡额度临时提高为32000元。2015年5月始,段某某将卡内余额全部透支套现用作个人消费并逾期不还。中国银行原平支行从2015年8月开始通过电话和上门询问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贾某某催收欠款,但被告人贾某某经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欠款本金为31999.68元,本息合计为41232.85元。案发后,段某某代贾某某还清该张信用卡全部欠款。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调查,该局调查结果为:被告人贾某某性格随和,平时在单位表现良好,与人相处融洽,没有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经公安网查询,除本案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同事和单位领导都认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愿意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他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并自愿签订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建议对贾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石某某、段某某的询问笔录;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职级证明、在职收入证明及固定居住地证明、银行卡部透支催收电子档案、对账单;还款证明;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作为中国银行山西天美信用卡的持卡人,明知自己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能够主动偿还全部透支款本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原平市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贾某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预缴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谢美珍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