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伟与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007号原告郭伟,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杨科,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与被告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伟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