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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南充三樱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南充三樱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233号原告: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治荣,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三樱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千叶三樱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告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三樱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三樱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庭外和解。原告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金坛市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尧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