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廖英章与林华章、李大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英章,林华章,李大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442号原告:廖英章,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身份证号∶45233019831227071X。被告:林华章,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被告:李大望,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英章与被告林华章、李大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英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英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英章负担。审判员 钟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