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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张贵芳与梁本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芳,梁本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芳,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绿化小区5街区1栋4单元1号。被执行人:梁本昌,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光明村。本院在执行张贵芳与梁本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张贵芳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0000元。张贵芳未能提供梁本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梁本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梁本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