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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危某仁与被执行人岳阳某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孙某喜、霍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某仁,岳阳某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孙某喜,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危某仁,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君山区人,个体户,住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牛奶湖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5401207539。被执行人岳阳某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画眉村咀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62211305L。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某喜,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私营企业主,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82号5栋工门603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310041118。被执行人霍某,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岳阳某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82号5栋工门603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581111004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危某仁与被执行人岳阳某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孙某喜、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某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孙某喜、霍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