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应军明与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军明,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871号原告:应军明,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95号建设大厦C座19层。法定代表人:汪粮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军明与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於航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